一、适用范围
适用于本统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。
二、调整内容
1. 三级医疗机构:1200元
2. 二级医疗机构:900元
3. 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:300元
三、执行时间
2025年10月1日零时起(以参保人员出院时间为准)
四、特殊说明
1. 六类医疗救助对象(特困人员、低保对象、低保边缘家庭成员、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、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)维持原标准不变
2.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,每次均按医疗机构级别执行相应起付标准
3.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24小时内在统筹区内转院的,连续计算起付标准。 向上级医院转院,补足起付标准差额,向同级或下级医院转院,不再另计起付标准。
五、温馨提示
本次调整仅涉及住院起付标准,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不变,仍按原规定执行